植物生長調節劑在我國的登記管理和限量標準制定(一)
更新時間:2023-01-17 關注:1838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指植物中調節生長及其他功能的一類類物質。植物生長調節劑有多種多樣的用途,可以說從種子發芽、生根、長葉到開花結實,再形成種子,以及采后的果蔬保鮮、種子貯藏都可以使用生長調節劑進行調控。主要分為三類:植物生長素類、細胞分裂素類和赤霉素類。
一. 植物生長調節劑在我國的登記情況
我國1997年頒布實施,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作為農藥方面的基本法律,將植物生長調節劑作為農藥而進行統一管理。目前在我國登記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品種并不多,然而在農業生產上,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應用卻比較廣泛,從大豆、玉米、水稻、小麥、馬鈴薯等大宗糧食作物,到各種蔬菜、花卉、果樹等經濟作物,在壯根、整形、脫葉、誘導抗逆、提高坐果、控制生長、促進生長、催熟、保鮮、提高產量、改善品質等方面,植物生長調節劑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已取得登記的有效成分共有33種,分別是:赤霉酸、甲哌駘、乙烯利、萘乙酸、矮壯素、仲丁靈、噻苯隆、單氰胺、S-誘抗素、氯苯胺靈、丙酰蕓苔素內酯、蕓苔素內酯、抗倒酯、丁酰肼、烯效唑、多效唑、烯腺嘌呤、羥烯脲嘌呤、硅豐環、抑芽丹、吲哚乙酸、三十烷醇、氟節胺、二甲戊靈、氯吡脲、1-甲基環丙烯、超敏蛋白、調環酸鈣、核苷酸、復硝酚鉀、胺鮮酯、24-滴鈉鹽、24-滴三乙醇胺鹽。
在蔬菜水果作物上登記的產品及對應作物見下表:
作物產生調理劑名號 | 農作物 |
赤霉酸 | 茼蒿、臍橙、梨、冬棗、芹菜 |
甲哌駘 | 甘薯、馬鈴薯 |
氯乙烯利 | 番茄、柿子、香焦 |
萘乙酸 | 豆類、番茄、甘薯、蘋果6手機、冬棗 |
矮壯素 | 番茄 |
噻苯隆 | 茄子、巨峰葡萄、甜瓜 |
單氰胺 | 冬棗 |
丙酰蕓苔素內酯 | 茄子、紅提 |
蕓苔素內酯 | 藍莓、圓白菜、番茄、柑橘味、西紅柿、青椒、梨、荔技、水果、提子、圣女果 |
多效唑 | 荔技、龍眼、菠蘿 |
吲哚丁酸 | 青瓜 |
氯吡脲 | 絲瓜、獼猴桃、枇杷、草莓、甜瓜、水果 |
1-甲基環丙烯 | 番茄、梨、李子、蘋果5、柿 子、美味香甜瓜、獼猴桃 |
復硝酚鉀 | 番茄、大白菜、柑桔、西紅柿、黃皮果、長茄子 |
胺鮮酯 | 番茄、包心菜 |
24-滴鈉鹽 | 番茄 |
24-滴三甲醇胺鹽 | 作者菜、番茄、西紅柿、茭瓜 |
二. 植物調節劑農藥殘留豁免名單
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等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豁免7種植物生長調節劑大殘留限量,分別是:赤霉酸(gibberellic acid),烯腺嘌呤(enadenine),芐氨基嘌呤(6-benzylamino-purine),羥烯腺嘌呤(oxyenadenine),超敏蛋白(harpin protein),S-誘抗素(+)(-abscisic acid),三十烷醇(triacontanol)。
三. 植物生長調節劑登記殘留資料評審要點
1. 減免殘留試驗資料
減免殘留試驗資料的申請或說明,確認該產品在該作物上正式登記并已經超過六年,且擁有完整殘留試驗資料。所引證企業產品的登記號,農藥名稱、劑型、登記作物、使用劑量(不超過1.5倍)、使用方法與本企業是否一致。
2. 授權殘留報告的條件和3種情況
2.1應符合的條件:授權的殘留試驗報告應符合《農藥登記資料規定》和《農藥殘留試驗準則》等政策的規定。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獨立擁有相同有效成分、劑型、使用范圍和方法資料的已登記者的授權”,必須同時提供授權企業的授權聲明及完整的殘留試驗報告,且授權企業必須已經取得登記授權方有效。
2.2 授權殘留資料的3種情況:有效成分完全相同的單劑與單劑之間可授權殘留資料;有效成分完全相同的混劑與混劑之間可授權殘留資料;單劑殘留資料可以授權給含有相同有效成分且含量不高于此單劑的混劑。
3. 殘留試驗報告審評要點
3.1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規定》及《農藥殘留試驗準則》評估田間試驗設計方案是否合理。
3.2 評估殘留分析檢測方法是否可行。
3.3按照登記的施藥劑量施藥、次數推薦安全間隔期,對殘留試驗結果進行評價。
殘留試驗田間設計
1. 試驗點數要求
應符合《農藥登記資料規定》附件2的要求:大宗作物兩年三地以上;小宗作物兩年一地以上;其它作物兩年兩地。
2. 試驗點數布置原則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種植區域、種植方式進行試驗;主要種植區域應該有足夠的間距;種植區應該選擇不同氣候帶、土壤種類進行試驗;兩年、兩地—根據主要種植區,選擇北方和南方;兩年、一地—受氣候、種植區和種植方式等限 制。
3. 田間試驗小區的面積及數量
原則上應符合《農藥殘留試驗準則》NY/T 788-2004的要求。蔬菜不小于15平方米/小區;糧食不小于30平方米/小區;果樹要求至少2棵;小區重復設為3個;小區之間設保護行。
4. 施藥劑量及次數
終殘留試驗施藥劑量為企業推薦施藥劑量及其1.5倍劑量;施藥次數為推薦施藥次數及增加1次施藥次數;施藥時期和施藥間隔期
5.采收間隔期設置
按《農藥殘留試驗準則》5.3的規定進行設置。應符合作物生長特點與生產實際情況。一般應有2個以上的采收間隔期。黃瓜、番茄、茶葉等作物采收間隔期應短一些,設:1、2、3、5、7天;棉花、水稻、柑橘等作物采收間隔期可長一些,設:7、14、21、28天或30天。
6.采樣
應(ying)符合《農(nong)藥殘留試驗準則》7.2.1 附錄(lu)A《作(zuo)(zuo)物(wu)(wu)分(fen)類及(ji)采樣(yang)部位(wei)和(he)推薦采樣(yang)量》的要求(qiu),進行(xing)檢測的作(zuo)(zuo)物(wu)(wu)部位(wei)應(ying)包括作(zuo)(zuo)物(wu)(wu)的可食(shi)部分(fen)。突發情(qing)況應(ying)有記(ji)錄(lu)和(he)說明。(世界農(nong)化網(wang))